裁判文书详情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李*、中商**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孙**与被告李*、中商**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个被告住所地都在北京市朝阳区。另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方即贷款方在北京市,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