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吴青山(2014)承民终字第273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青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张**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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