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孙**、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樊**、孙**、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8.16元,减半收取3924.08元,保全费180.89元,由原告怀安**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阳原县**有限公司与阳原县**有限公司、左*等加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怀安县**份有限公司与张**、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郭**、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与阳原县要家庄乡要家庄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安县**份有限公司与侯广东、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被执行人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张家口**管理中心诉范*、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崇礼县**份有限公司诉刘**、刘**、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