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立案的李*申请执行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兹因被执行人王**工资账户已经在我院执行的另案中冻结,并且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