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郭**、罗*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郭**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罗*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