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原县支公司与刘**、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的,申请人中国农业**原县支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自愿给付中国农业**原县支公司,房屋他项权证:阳房私抵字第001584号中相等的抵押的权利价值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王**给付中国农业**原县支公司55000元本金及15000元利息,共计70000元。

二、中国农**限公司阳原县支公司归还王**所有的座落在阳原县西城镇熊家楼的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阳房私抵字第001584号),被执行人王**不再对刘**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三、被执行人刘**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农**限公司阳原县支公司亦不能提供刘**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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