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怀安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65元,减半收取1516.33元,由原告怀安**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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