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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