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城佳禾畜牧有限公司、宽城旭**任公司、徐*、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城佳禾畜牧有限公司、宽城旭**任公司、徐*、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德热河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德热河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限公司承德热河支行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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