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武诉被告阳原县要家庄乡要家庄村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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