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司平泉县支行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5)平执字第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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