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司平泉县支行与高*、刘**、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司平泉县支行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5)平执字第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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