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门诉被告包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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