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诉被告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10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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