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师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师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原告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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