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与被执行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孙**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4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孙**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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