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原超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原超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原告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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