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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诉被告车*、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郭**、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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