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李**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申请内蒙古**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有限公司、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证执字第34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内蒙古**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有限公司、李**、刘*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案款5260400.0元,承担执行费53702.0元。我院立案后,申请人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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