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申请鄂尔多斯**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有限公司、李**、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证执字第346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有限公司、内蒙古新**有限公司、李**、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案款10172400元,承担执行费77572.4元。我院立案后,申请人中国银行**特市新城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