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尔多**林绿化局申请执行内蒙古创**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创**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创**限责任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于其名下的土地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土地使用权登记于被执行人内蒙古创**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两处。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