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梁**、李**、赵**、郑*、邱**、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能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