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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高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刘**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同意其先行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并通知其剩余12370元应于二审判决前交纳。二审庭审后,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其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刘**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剩余的上诉费。故本案上诉人刘**未交上诉费,且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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