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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朝阳路支行与连云**资机械厂、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资机械厂(以下简称天资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连云港朝阳路支行,原审被告卢*、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上诉人天资机械厂邮寄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天资机械厂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连云**资机械厂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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