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经人民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催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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