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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通通州支行与范**、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通通州支行与被告范**、陈**、陆**、南通**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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