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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州**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品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品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圣**限公司、南通久**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张**、葛*、张*、花**、虞*、张*、杨**、费**、施**、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届满后,原告既未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通知交纳的期限内不预交,又不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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