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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