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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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