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喻*、季卫星、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通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的审理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行再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孟**与吉**、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卢*、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与南通盛**有限公司、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居静峰、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瞿**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南通**限公司、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宋**、南通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通泰**限公司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商**通通州支行与范**、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