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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与喻*、季卫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喻*、季卫星、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通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的审理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行再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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