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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