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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单**、凌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单**、凌志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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