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泰**限公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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