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南通**限公司、左**、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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