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市通州**份有限公司与杨**、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通州**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朱*、江苏熙**有限公司、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