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倪**、第三人曹*、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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