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刘**、张**、刘**、刘**、封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张**、刘**、刘**、封浪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刘**、张**、刘**、刘**、封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8元减半收取为677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