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宋**、被告南**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保全费160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7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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