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沛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闵**、闵繁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沛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江苏沛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为872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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