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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赣榆**有限公司与李*、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江**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仲**、刘**、顾**、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商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上诉人李*留置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李*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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