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8日,被告因购买保险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止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陈**合伙,钱是从陈**处取得,条据也是向陈**出具,和孙*没有关系,我不认识孙*。另孙*借我3000元,应该冲抵,孙*、陈**在我车上吃住,还应再扣除6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其中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购买车辆保险经手人:陈**2012.10.8号”。现原告持有该条据,以被告欠其该条据上载明的款项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素不相识,且条据并非出具给本案原告,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对其所称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从其处借款3000元应予冲抵,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其所称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冲除原告在其处吃住的费用60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其所称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待证据充足后向原告另行主张。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