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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诉称:2015年6月30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条据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的主张有其提供的借条两张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借款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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