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颜**、泗**飞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颜**、泗**飞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泗**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颜**、泗**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9元,减半收取8565元(缓缴),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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