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宿迁市分行诉被告吴**、骆**、宿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宿迁市分行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罗**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仇**与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吴**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宿迁市分行与郑*、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银**宿迁分行与刘*、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