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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