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滨海县**款有限公司与喻国洲、丁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喻**、喻**、丁*、喻**、喻**、张**、蒯**、吴**、范**、黄*、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资的均进行了查封和冻结待处置,由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数额较大,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