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州姜堰支行与黄**、陈**、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宫**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海县**款有限公司与陈**、孙**等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滨海县**款有限公司与喻国洲、丁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周**、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