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曲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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