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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曲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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