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孙**、袁**、陈**、季**、梁**、江苏绿**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0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其土地、房产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