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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姜堰支行与黄**、陈**、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姜堰支行与被告黄照志、陈**、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姜堰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依法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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