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卞**、董*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依据已经生效的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2012)都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卞**、董*、江苏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卞**名下苏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辆按评估价70900元启动拍卖程序。经过二次拍卖,拍卖保留价降至56720元,最终由竞买人沈*(男,1985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昭阳西路幸福小城西区532号对面)拍得,成交价为67720元,现沈*已将67720元的价款交至本院。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继续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江苏鑫**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被盐城**民法院正在处置中。其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暂不便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盐城市盐城区人民法院(2012)都商初字第0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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