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都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作出的(2015)都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